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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一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二版)》的公告

· 2024-07-18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一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二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更好服务社会公众,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工作职能,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一版)》,修订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版)》,向社会公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18日


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7


一、专利申请 - 1 -

、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 4 -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 6 -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 10 -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 12 -

、专利权质押登记 - 14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 17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20 -

九、商标注册申请 - 23 -

十、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 26 -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 28 -

、商标变更申请 - 30 -

、商标更正申请 - 32 -

十四、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 34 -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 36 -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 - 38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 40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 42 -

十九、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 44 -

二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 46 -

二十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 48 -

、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 - 49 -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 50 -


一、专利申请

(一)受理条件

1.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专利申请人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发明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必要时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文件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写电子申请文件;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表格下载版块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

2.递交申请文件

1)网上提交

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2)当面提交

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3.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未出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受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文件。

予以受理的,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对于申请人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提交该申请的其他文件,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一份文件中应当仅涉及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受理审查工作。

4.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缴纳专利费用。

申请人可以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网上缴费;也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收费窗口缴费,或者通过银行和邮局转账(应备注申请号及费用种类和金额)。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在窗口直接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提交人送达通知书。

)相关表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优先审查申请

(一)受理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2.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请求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4.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材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应提供文献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比如,对于《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四)办理流程

1.递交请求文件

对于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的专利事务服务优先审查模块线上提交。

2.受理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文件后进行审查,并通过电子发文的方式将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送达给申请人。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子邮件咨询:cpquery@cnipa.gov.cn

2.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规定: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或者有本部分3.中情形的,不予以批准向外申请;除此之外均可以批准。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2)缺少必要请求文件;

3)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

4)存在其他不符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规定的情形。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专利局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一式一份。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2.技术方案说明书(必要时)

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需要提供该文件,一式一份。

3.专利代理委托书(必要时)

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该文件,一式一份。伴随专利申请提出的,不需要另行提交委托书;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在专利局进行了总委托书备案的,可以提交有备案号的总委托书复印件,否则应当提交委托权项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流程

1.伴随专利申请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者提交专利申请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后,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审查。

1)申请时提出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通过纸件和离线客户端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后,由受理处保密审查员或者代办处保密审查员进行审查,并与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经系统自动受理后,由保密审查处审查员进行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不与受理通知书同时发出。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保密审查处进一步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

2)申请后提出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再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申请人可以以纸件或者电子方式提交,但需与专利申请提交方式保持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后,由保密审查处进行初步审查,并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保密审查处进一步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将转为保密申请处理。

2.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申请人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如果委托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交委托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请求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执。请求材料经保密审查员审查后,将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向外申请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经过审查认为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收到同意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暂缓结论的通知书后,还需要等待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结论。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结论的通知书后,可以根据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弥补缺陷,重新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收到禁止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通知书后,则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收到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将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进行进一步保密审查的,将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相关表格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4/index.html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一)受理条件

专利授权公告之后(含公告日当天),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四)办理流程

1.填写《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递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1)当面提交

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

3.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请求人需要在提交办理请求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缴费人应当与请求人一致。请求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收费窗口面缴,也可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4.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作出书面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和费用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查手续合格并按规定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根据专利登记簿记载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提供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批量专利申请法律状态证明,以满足企事业单位对证明大批量专利或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需求。专利权人为企业上市需要证明其名下全部专利法律状态的,通常应当办理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企业成本,还可以缩短办理周期。

5.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电子发文方式送达请求人或邮寄的方式将纸件专利登记簿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也选择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自取。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3.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办理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该系统中专利事务服务业务功能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

2.不符合要求:告知存在的问题。

)相关表格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一)受理条件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也可在申请后单独提交费用减缴请求。

(二)获取途径

1.费减备案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2.备案后的费用减缴请求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或者《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四)办理流程

1.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事务服务功能提交费减备案请求,上传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请求人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仅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个人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个人上年度的年度收入证明或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企业的上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2.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并写明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一般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后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填写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并在签字盖章栏签字或者盖章。

3.费用减缴请求书的提交:

电子申请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8916655631

2.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减缴费用,并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告知不予费减的原因。

)相关表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或者《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2.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质押专利应当为已经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应当由质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签字,同时应当有代理人的签字;

2.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或者出质专利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须提交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一份。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四)办理流程

1.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

2.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面交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不能登记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

4.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式将《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自取。

5.专利权质押登记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4.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规定:准予登记公告,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不符合规定: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情况

已实行承诺办理。可以提交承诺书替代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应当于事后1个月内补交纸件原件。

)相关表格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附承诺书)》《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受理条件

1.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2.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3.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4.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许可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表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委托书。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面交。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自取。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4.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电子发文方式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自取。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2.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准予备案,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告;

2.不符合要求:退回请求材料,告知存在的问题。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相关表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一)受理条件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应当为专利登记簿副本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人;

2.请求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为已授权公告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

3.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过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支持专利权有效。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或纸件方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并且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签章或签字;

2.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上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上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文件。

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办理流程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电子方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面交相关文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4)专利许可期限;

5)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

6)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不予专利开放许可的情形。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尚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并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向专利权人发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的书面通知。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网络查询

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请求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2.电话咨询:(08916655631

3.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准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知书》;

2.不符合要求:不予公告,并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相关表格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九、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商标注册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首次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件等),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附送相关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的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必要时申请人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4.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5.注册申请实质审查

按期足额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予以受理,进行实质审查。

6.初步审定公告

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7.发放商标注册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

2.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或驳回注册申请,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相关表格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十、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注册人;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该商标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商标注册人可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请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若该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填写《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一栏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50/类;电子申请45/类。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2.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予核准结论,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相关表格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或接受注册商标移转的当事人也可提出续展申请;

2.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日在法定期限内。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500/类;网上申请450/类;有效期满后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延迟费,纸质申请为250/类,网上申请225/类。具体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不予续展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核准续展的,送达《续展证明》,刊登公告。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相关表格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商标变更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或《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填写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收费150元,电子申请免费。具体请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

(六)办理结果

1.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

放弃通知书》;

2.核准变更的,发送《变更证明》,刊登公告(注:变更联系

地址不予公告)。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相关表格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商标更正申请

(一)受理条件

商标更正的申请人应为商标申请/注册人。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具体说明需要更正的内容。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150元;电子申请0元;具体可见: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不予核准的,送达《不予核准通知书》;

2.核准更正的,发送《核准通知书》,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相关表格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十四、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受理条件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20221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纸质申请500/类;电子申请450/类。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刊登《商标注册证遗失声明公告》并予以补发,注册人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补发注册证申请的,商标局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

2.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相关表格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一)受理条件

1.许可备案材料由商标注册人提交;

2.许可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四)办理流程

1.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纸质申请150/类;网上申请135/类。具体见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不符合备案条件,送达《不予备案通知书》;

2.符合备案条件的,发送《许可备案通知书》,同时刊登公告。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平均1个月时间完成备案。

)相关表格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

(一)受理条件

1.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

2.移转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交移转申请。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三)申请材料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受让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受让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移转申请。办理时,无需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四)办理流程

1.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交文的,可持缴费通知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电子申请为450元。具体请见收费标准: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4.等待审查结论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网上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六)办理结果

1.不予受理的,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的,发送《不予核准通知书》或《视为放弃通知书》;

3.核准转让的,发送转让证明,刊登公告。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平均2个月时间完成首次审查。

)相关表格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受理条件

1.质押商标为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质押登记事宜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人或同一代理机构代理;

3.质押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均不收取规费。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证据材料、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3.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四)办理流程

1.质押双方确定质押、贷款意向。

2.双方签订合同(包括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授信合同。主合同、质押合同应为原件,可以是独立的两份合同,也可以在一份合同中体现两方面内容。

3.签署承诺书

4.提交申请

1)申请人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或变更、延期、注销等证明。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核准注册商标质押登记申请,刊登公告,送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2.不符合要求:通知质权双方补正,补正时间30天。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相关表格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一)受理条件

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受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三)申请材料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5)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5.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四)办理流程

1.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下载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材料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同意申报的申请请求,将相关文件、资料、初审意见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1)网上报送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进行线上报送;

2)当面报送

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面交;

3)邮寄报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产品受理阶段,纸件与电子件需同时报送。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印发相关通知书和公告。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要求: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十九、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三)《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下载《商标注册申请书》。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2)当面提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商标代理栏目中。

3.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必要时配合进行补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有关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并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申请人缴纳费用。

4.缴纳规费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申请人递交纸件申请的,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交文的,可持带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收费标准详见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1912/t20191227_611.html

(五)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

通过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1.符合要求:对申请文件予以受理,进行实质审查;

2.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

《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相关表格

《商标注册申请书》。

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获取。


二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一)受理条件

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二)获取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http://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三)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核验报告、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申报产品地理标志标准(首次申报)、申报产品近2CMA/CNAS认证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变更证明(如企业变更)。

(四)办理流程

1.报送申请材料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下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如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1)当面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2)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通过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的申请进行专用标志使用审查。对于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用标审查相关意见可电话咨询:010-86431829。

(六)办理结果

1.用标审查合格的产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公告;

2.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审查企业存在经营风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

(七)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


二十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一)受理条件

1.对已公开案卷信息公众均可咨询;

2.对未公开案卷信息的查阅咨询,该案申请人、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可查阅咨询。

(二)获取途径

1.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

(三)办理流程

向社会公众提供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审批、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咨询问题即时答复。


、知识产权审查流程咨询

(一)受理条件

1.对已公开案卷信息公众均可咨询;

2.对未公开案卷信息的查阅咨询,该案申请人、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可查阅咨询。

(二)获取途径

2.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3.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

(三)办理流程

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提供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专局等专利申请和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其中,社会公众可以针对已经公布或公告的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检索;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其注册电子申请用户就自身所有的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查询检索;提供商标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咨询问题即时答复。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一)受理条件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网站进行注册。

(二)获取途径

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https://d.cnipa.gov.cn/micro-portal/#/login

西藏藏医药专题库(http://ksec.patsev.com/xizang/patent/simple

黄河流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https://huanghe-ip.com/

拉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lasa.jsipp.cn/

(三)办理流程

1.用户在线注册登录。

2.用户注册后输入账号和密码登陆上述系统;

3.用户输入查询条件;

4.在线获取查询结果。

5.用户在线进行专利检索分析。

(四)办理进度查询

社会公众通过网站自助检索实时获取服务。

(五)办理结果

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检索结果。

)办理时限

社会公众自助检索时,系统根据检索内容在线显示检索结果。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第版)

序号

事项

类别

事项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形式

1

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服务

专利申请受理

受理专利申请文件。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2

专利优先审查受理

对西藏自治区申请人提出的电子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3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受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4

专利登记簿副本出具

受理专利权人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5

专利费用减缴申请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费用减缴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6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理

受理专利权出质人与质权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7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

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权利人与被许可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8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

受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9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

受理社会公众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0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

受理社会公众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1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受理

受理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2

商标变更申请受理

受理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项目变更的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3

商标更正申请受理

受理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更正的申请。内容仅限于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中的名义、地址、商品等项目个别文字错误,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4

受理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受理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补发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5

受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受理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6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申请受理

受理商标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提交的转让或移转注册商标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7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办理

受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提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18

地理标志申请受理

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或企业提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

19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

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20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

受理合法使用提交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

21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向社会公众提供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审批、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事务咨询。

外咨询服务热线0891-6655631西藏业务受理窗口;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2

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提供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专局等专利申请和审查信息查询服务。其中,社会公众可以针对已经公布或公告的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检索;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其注册电子申请用户就自身所有的专利申请相关信息(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查询检索。

外咨询服务热线0891-6655631西藏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23

商标审查信息查询

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提供商标审查信息查询服务。

外咨询服务热线0891-6655631西藏业务受理窗口;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

24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

向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信息的查询、检索、分析等服务。

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https://d.cnipa.gov.cn/micro-portal/#/login

西藏藏医药专题库(http://ksec.patsev.com/xizang/patent/simple)

黄河流域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https://huanghe-ip.com/)

拉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lasa.jsipp.cn/)


发布时间:2024-7-18 17: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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